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闫俐利、杨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177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1776号
  • 案件名称

    闫俐利、杨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
  • 当事人

    闫俐利;杨立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1776号申请执行人:闫俐利,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杨立,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闫俐利与杨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3287元,执行到位8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银行账户、股票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上述情况已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王岩强审 判 员 叶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法官助理 王翔宇书 记 员 王金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