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顺虎、黄家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2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268号案件名称
赵顺虎、黄家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顺虎;黄家兴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268号申请人:赵顺虎。被申请人:黄家兴。申请人赵顺虎与被申请人黄家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赵顺虎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家兴名下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内存款42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赵顺虎以其在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店支行的2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家兴名下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内存款42000元,期限一年(以实施保全措施时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起始之日为准);二、冻结申请人赵顺虎在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店支行的20000元存款,期限一年(以实施保全措施时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起始之日为准)。本届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人赵顺虎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向法院递交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书;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440元,由申请人赵顺虎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和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彭 霄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史文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882执965号之二 下一篇 辽宁宏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13执保9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