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芳、陈锐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7执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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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7执350号案件名称
杨丽芳、陈锐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丽芳;陈锐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7执350号申请执行人:杨丽芳,女,1984年9月18日生。被执行人:陈锐琴,女,1976年2月2日生。申请执行人杨丽芳与被执行人陈锐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327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陈锐琴偿还杨丽芳借款本金15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陈锐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锐琴负担。陈锐琴未履行陇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杨丽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陈锐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其仍未履行。本院查到其名下有部分存款,划拨其存款865.41元,申请执行人杨丽芳已领取。就剩余案件款本院未查到其存款,也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周平审 判 员 王建敏审 判 员 李建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 婧书 记 员 梁小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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