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帆、王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2执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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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2执2214号案件名称
唐帆、王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明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唐帆;王倩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2执2214号申请执行人:唐帆,男,1989年11月16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王倩,女,1996年1月6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现住安徽省明光市。唐帆诉王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唐帆依据明光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2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唐帆与被执行人王倩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体玉审判员 卞广庆审判员 张为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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