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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志军、李树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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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781号
  • 案件名称

    滕志军、李树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滕志军;李树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1执781号申请执行人:滕志军,男,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票市。被执行人:李树成,男,194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滕志军与被执行人李树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的(2021)辽138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欠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该判决书于2021年2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125.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项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复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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