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瑛、褚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180号之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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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180号之二十六案件名称
崔瑛、褚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崔瑛;褚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180号之二十六申请执行人崔瑛,女,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褚奎,男,汉族,1976年7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崔瑛与被执行人褚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21)甘0702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褚奎偿付原告崔瑛借款35000元,承担利息1400元,合计36400元,于2021年7月28日前付18000元,同年10月28日前付184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704元,本院收取211元,由被告褚奎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4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瑛与被执行人褚奎双方私下协商解决,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褚奎偿还申请执行人崔瑛借款35000元,承担利息1400元、诉讼费211元,合计36611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褚奎名下存款425.25元,下欠35974.75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被执行人褚奎已负担诉讼费211元)。申请执行人崔瑛自愿撤回对(2021)甘0702执418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褚奎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崔瑛有权于2022年4月30日后按照原法律文书恢复强制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崔瑛以“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1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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