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永忠、冯世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3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13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永忠、冯世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永忠;冯世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永忠,男,1962年3月2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被执行人冯世林,男,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忠与被执行人冯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世林向申请执行人王永忠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5%,自2017年1月13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冯世林所有的位子长市XXX的楼房一套(无产权证),申请执行人王永忠自愿等待评估、拍卖后偿还案件款,于2021年9月24日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洁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