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3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380号案件名称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伟;唐耀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380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法定代表人:邓来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凌伟,男,汉族,居民,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唐耀兰,女,汉族,居民,住衡阳市蒸湘区。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凌伟、唐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湘0407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凌伟、唐耀兰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凌伟、唐耀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于2021年5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告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6日、5月7日、9月23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凌伟、唐耀兰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在线、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同时本院通过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凌伟、唐耀兰名下的不动产、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金融类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进行查询并对其下落及财产状况进行了查找。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凌伟、唐耀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未予以表态。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315486.3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尚有执行款315486.3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 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