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潘青山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1执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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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898号案件名称
刘飞;潘青山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飞;潘青山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21执898号申请执行人刘飞,被执行人潘青山:申请执行人刘飞与被执行人潘青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1民初92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潘青山名下银行存款4444.12元。现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1民初925号民事调解书应执行的返还重复交纳的契税款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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