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昌科技(江阴)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铭久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4执5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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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执5645号案件名称
庆昌科技(江阴)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铭久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庆昌科技(江阴)有限公司;苏州市铭久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4执5645号申请执行人:庆昌科技(江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SONILHO,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市铭久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喜荣,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昌科技(江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铭久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称本案执行标的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范围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移模清单,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模具在清单上明确标注了“无”的字样。对此,申请执行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沪0114执56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郏志强审 判 员 毛 华审 判 员 钱 斌法官助理 何家梁书 记 员 沈晓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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