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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军峰、武西西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30执恢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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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恢237号
  • 案件名称

    白军峰、武西西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白军峰;武西西;白加旭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30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白军峰与被执行人武西西、白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30民初5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武西西、白加旭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白军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武西西、白加旭偿还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西西于2016年7月7日向白军峰偿还借款8000元,于2016年11月21日向白军峰偿还借款3500元,于2017年1月25日偿还借款3000元,于2019年8月6日偿还借款9500元(扣除执行费320元,向白军峰兑现9180元),于2021年2月25日本院扣划张杰工资账户存款10000元已兑现,于2021年4月27日本院扣划张杰工资账户存款10700元已兑现,武西西向白军峰偿还借款10000元,于2021年5月6日武西西通过微信向白军峰转账10000元,合计64380元(本金28000元+利息36380元)已全部向申请执行人白军峰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武西西、白加旭已履行完毕,并且申请费320元已由被执行人武西西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武西西、白加旭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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