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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之惠、师俊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2民初3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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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2民初3607号
  • 案件名称

    师之惠、师俊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师之惠;师俊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2民初3607号原告:师之惠,女,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燕,濮阳市清丰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师俊丰,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原告师之惠与被告师俊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师之惠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之惠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之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师之惠负担。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会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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