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之惠、师俊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2民初3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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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2民初3607号案件名称
师之惠、师俊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师之惠;师俊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2民初3607号原告:师之惠,女,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燕,濮阳市清丰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师俊丰,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原告师之惠与被告师俊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师之惠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之惠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之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师之惠负担。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会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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