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肖旺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1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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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1354号案件名称
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肖旺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牛富松;肖旺;肖勇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1354号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陆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旺,男,199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肖勇,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牛富松,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法定代表人:邓军。本院受理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旺、肖勇、牛富松、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朱红书记员 马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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