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史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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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712号案件名称
张某、史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某;史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71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退休工人,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史某,男,汉族,公务员,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史某已按判决给付申请人张某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223525.00元,执行费2975.00被执行人史某已交付,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0)辽1403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某执行员 张某执行员 陈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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