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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史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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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712号
  • 案件名称

    张某、史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某;史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71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退休工人,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史某,男,汉族,公务员,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史某已按判决给付申请人张某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223525.00元,执行费2975.00被执行人史某已交付,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0)辽1403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某执行员  张某执行员  陈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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