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士彬、崔玉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冀0229民特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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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9民特7号案件名称
张士彬、崔玉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士彬;崔玉霞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229民特7号申请人:张士彬,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被申请人:崔玉霞,女,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代理人:张贺(崔玉霞之子),男,1982年2月14日,汉族,住玉田县。申请人张士彬申请宣告崔玉霞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士彬称,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7日晚10时许因病进入玉田康泰医院,经诊断被申请人:腔隙性脑梗塞、高血压三级、老年性脑改变,给予硝苯地平缓释片、马来酸依那普利、甘露醇、呋塞米等药物治疗,当晚23时利尿剂和降压药合用引发急速低血压,导致中风,经治疗四肢活动尚可,部分失语。3月2日早遵遗嘱口服马来酸依那普利,12时许引发二次急速低血压,导致大面积脑梗死。经抢救右侧偏瘫,完全性失语,神经损伤。3月3日早转玉田县中医院救治,4月26日出院。出院诊断:大面积脑梗死、肺炎、窦性心动过速、应激性消化道出血、二级呼吸衰竭、双侧小腿血栓形成、低蛋白血症、轻度贫血、尿道感染。目前被申请人气管切开、大面积脑梗死、完全性混合性失语、右侧肢体瘫痪、左侧肢体活动受限,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现为处理被申请人与玉田康泰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及相关事宜,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经审查查明:张士彬系崔玉霞之夫,张贺系崔玉霞之子。在诉讼过程中,本院通过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崔玉霞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9月14日,该鉴定中心作出唐精司鉴中心﹝2021﹞精鉴字第1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一)精神疾病诊断:器质性智能损害。(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被鉴定人崔玉霞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崔玉霞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张士彬申请宣告崔玉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士彬作为崔玉霞丈夫,符合担任崔玉霞监护人的资格,因此,张士彬申请指定其为崔玉霞的监护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崔玉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士彬为崔玉霞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连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颖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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