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陆桂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91执1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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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执1229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陆桂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陆桂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法定代表人人:王明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鸽,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桂芹,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区。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陆桂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桂芹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桂芹的银行存款109072.79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田金花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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