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古里镇淼泉郎菲尔服饰厂、江阴瑞罗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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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807号案件名称
常熟市古里镇淼泉郎菲尔服饰厂、江阴瑞罗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常熟市古里镇淼泉郎菲尔服饰厂;江阴瑞罗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807号申请人:常熟市古里镇淼泉郎菲尔服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NW1NWRL52D,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淼泉陈塘村。经营者:郎夕高,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被申请人:江阴瑞罗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25681065,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7幢109-B室。法定代表人:孔晓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常熟市古里镇淼泉郎菲尔服饰厂与被申请人江阴瑞罗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熟市古里镇淼泉郎菲尔服饰厂于立案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瑞罗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466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古里镇淼泉郎菲尔服饰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阴瑞罗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466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垚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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