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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恒晟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沈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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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122号
  • 案件名称

    铜川恒晟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沈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铜川恒晟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沈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铜川恒晟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锋,男。申请执行人铜川恒晟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10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锋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铜川恒晟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铜川恒晟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713050元及利息11912.7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1日),并承担受理费20545元、执行费39855元,以上合计3785362.7元。经查,咸阳川庆鑫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贸分公司有巩义顺圆陶粒砂有限公司货款583157元未付,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107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巩义顺圆陶粒砂有限公司陈述如果被执行人沈锋还以其公司名义和咸阳川庆鑫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贸分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汇入其公司账户的货款,同意向沈锋支付并予以配合。沈锋同意如果收到上述货款后,立即用上述款项向原告铜川恒晟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本院随即向咸阳川庆鑫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贸分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该公司应支付巩义顺圆陶粒砂有限公司的货款583157元汇入至耀州区法院账户,现583157元(含执行费39855元)已转至耀州区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领取了543302元,执行费39855元已转入本院执行费账户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30日达成了执行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沈锋于2021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1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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