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宁某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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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1013号案件名称
刘某、宁某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某;宁某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宁某,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刘某与宁某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某依据西乡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4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运输费56400元。本案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610元,申请执行费746元。202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宁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从宁某账户扣划50905元给付刘某,剩余5495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610元,申请执行费746元,共计1356元,被执行人宁某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4执101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蒙朝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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