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生、李学长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7民初2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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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7民初2766号案件名称
李明生、李学长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明生;李学长;邯郸市冀南新区花官营乡郑庄村委会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民初2766号原告:李明生,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邯郸冀南新区花官营乡郑庄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美,女,1963年3月21日出生,邯郸冀南新区花官营乡郑庄村。(系原告妻子)被告:李学长,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邯郸冀南新区花官营乡郑庄村。被告:邯郸市冀南新区花官营乡郑庄村委会。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花官营乡郑庄村。法定代表人:李书彬,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李明生与被告李学长、邯郸市冀南新区花官营乡郑庄村委会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明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明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石永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董春节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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