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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生、李学长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7民初2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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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7民初2766号
  • 案件名称

    李明生、李学长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明生;李学长;邯郸市冀南新区花官营乡郑庄村委会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民初2766号原告:李明生,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邯郸冀南新区花官营乡郑庄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美,女,1963年3月21日出生,邯郸冀南新区花官营乡郑庄村。(系原告妻子)被告:李学长,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邯郸冀南新区花官营乡郑庄村。被告:邯郸市冀南新区花官营乡郑庄村委会。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花官营乡郑庄村。法定代表人:李书彬,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李明生与被告李学长、邯郸市冀南新区花官营乡郑庄村委会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明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明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石永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董春节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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