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恒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杨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91民初1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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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91民初1772号案件名称
廊坊恒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杨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廊坊恒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杨明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91民初1772号原告:廊坊恒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学城毕升路香榭里舍小区附属用房物业办公室。负责人:张海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经理。被告:杨明明,男,199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开发区。原告廊坊恒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杨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廊坊恒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起诉材料,经诉前调解于2021年9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廊坊恒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恒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廊坊恒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晓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萌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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