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廉进、江洪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3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369号案件名称
江廉进、江洪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江廉进;江洪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369号申请执行人:江廉进,男性,1979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江洪启,男性,1982年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执行江廉进与江洪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廉进于2021年8月12日因被执行人江洪启不履行(2021)皖1623民初30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2日向江洪启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2日、8月16日、9月6日、9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江洪启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本院在查询过程中未发现江洪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于2021年9月6日本院依法将江洪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对江洪启发布限制消费令,且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磊审判员 高翔审判员 顾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悦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彦强、罗蒋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1572号 下一篇 薛守龙、祁国军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恢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