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成、周艳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恢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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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恢197号案件名称
郝成、周艳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郝成;周艳峰;吕美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恢197号申请执行人郝成,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被执行人周艳峰,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教师,现住内蒙古。被执行人吕美俊,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教师,现住内蒙古。本院在执行郝成申请执行周艳峰、吕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恢复对(2016)内0622民初3989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艳峰、吕美俊给付申请人郝成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248元;本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9月13日给被执行人送达(2021)内0622执恢197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通过本院强制执行,申请人受偿案件款共计88146元,具体受偿时间如下:(1)2017年8月02日,受偿13048元;(2)2018年6月22日,受偿16940元;(3)2019年6月21日,受偿18340元;(4)2021年9月15日,受偿39818元。3、2021年9月15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周艳峰在中国建设银行准格尔经济开发区支行05×××93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吕美俊在中国建设银行准格尔经济开发区支行62×××80账户。4、2021年9月15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2021年9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周艳峰、吕美俊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6、2021年9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郝成,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美清审判员 高振基审判员 巴 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东亮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限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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