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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前卫镇春秋农资经销处、魏井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21执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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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21执950号
  • 案件名称

    绥中县前卫镇春秋农资经销处、魏井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绥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绥中县前卫镇春秋农资经销处;魏井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21执950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前卫镇春秋农资经销处,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MAOUDHEN9X。投资经营者:陈亚春,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魏井会,男,195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身份证号:210723195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中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1民初419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前卫镇春秋农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魏井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货款6435.00元及利息(利息以6435.00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分标准,从2019年12月2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案执行费50.00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传票;于2021年4月9日、5月14日、6月1日、6月26日、7月18日、8月13日、8月31日、通过总对总发起七次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于同年5月1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其电话不接,去其家几次均不在家,已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1940.00元,标的款项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21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魏井会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9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本执行程序,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长会人民陪审员  王维涛人民陪审员  田 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海涛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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