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城子坦支行、王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4执5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562号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城子坦支行、王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城子坦支行;王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4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城子坦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城子坦街道城中路57号。法定代表人:滕琳琳,系该单位行长。被执行人:王华,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4日生效的(2020)辽0214民初5887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4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城子坦支行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也没有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以及人民银行开户情况进行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经查询后,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华的房屋。经本院二次拍卖成功。拍卖金额不足以偿付全部欠款,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于2021年9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房屋已经被拍卖,拍卖价款不足以偿付所有欠款。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兵执行员 郭万一执行员 戴世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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