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刘强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283执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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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3执865号案件名称
刘军、刘强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海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军;刘强;哈尔滨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283执865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汉族,住海伦市。申请执行人:刘强,男,汉族,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哈尔滨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涛。本院执行的刘军、刘强与哈尔滨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军、刘强于2021年4月1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黑1283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3万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执行责任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为3万元。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黑1283执8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辉审判员 张 威审判员 佟 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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