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曹春峰、曹海高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2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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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2278号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曹春峰、曹海高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曹春峰;曹海高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2278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潘某。被告:曹春峰。被告:曹海高。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春峰、曹海高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春芳法官助理 倪晶旌书 记 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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