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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国朋、姜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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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282号
  • 案件名称

    宋国朋、姜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宋国朋;姜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宋国朋,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被执行人:姜博,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本院在执行宋国朋与姜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0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被执行人姜博名下无存款,无不动产权益,无收益类保险,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证券权益;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冀J×××××欧玲牌汽车一辆;4、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姜博的配偶张亚南银行账户,根据有关规定,未能对该款进行处置;5、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冀J×××××欧玲牌汽车一辆,虽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会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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