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艳玲、图尔贡图拉洪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60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1607号
  • 案件名称

    李艳玲、图尔贡图拉洪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艳玲;图尔贡图拉洪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607号申请执行人:李艳玲,女,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图尔贡图拉洪,男,1983年4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玲与被执行人图尔贡图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306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图尔贡图拉洪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李艳玲支付56986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755元。        在执行过程中,已到位16000元,余款40986元申请执行人李艳玲与被执行人图尔贡图拉洪自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图尔贡图拉洪于2021年9月29日起,每一个星期(七天)支付5000元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李艳玲还清40986元;本案执行费75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艳玲与被执行人图尔贡图拉洪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因本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6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解长林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新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