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塘支行、张学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7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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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781号之一案件名称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塘支行、张学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塘支行;张学兵;欧阳小毛;贺聪明;何立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7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塘支行,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河东大道留霞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学兵,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欧阳小毛,女,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聪明,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立英,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塘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学兵、欧阳小毛、贺聪明、何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304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塘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学兵、欧阳小毛、贺聪明、何立英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借款,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304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王新岳代理书记员 刘天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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