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李某1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0881民初2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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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0881民初2448号案件名称
陈某、李某1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钟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某;李某1;李某2;李翠菊;郭某;郭林;易某;易发强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881民初2448号原告:陈某,男,汉族,2004年5月24日出生,住钟祥市。法定代理人:张某,女,系原告陈某母亲,汉族,1966年10月23日出生,住钟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林,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男,汉族,2005年6月28日出生,户籍地钟祥市,现住钟祥市。被告:李某2,男,汉族,2005年6月28日出生,户籍地钟祥市,现住钟祥市。被告:李翠菊,女,汉族,1984年10月3日出生,户籍地钟祥市,现住钟祥市。系被告李某1、李某2母亲。被告:郭某,男,汉族,2004年8月27日出生,户籍地钟祥市,现住钟祥市。被告:郭林,男,汉族,1980年1月3日出生,户籍地钟祥市,现住钟祥市。系被告郭某父亲。被告:易某,男,汉族,2005年5月2日出生,住钟祥市。被告:易发强,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住钟祥市。系被告易某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郭某、易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21年9月14日以已经与各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当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徐先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曾露萍书 记 员 杨 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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