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德康按摩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3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379号案件名称
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德康按摩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德康按摩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379号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石嘴山市大武口丽日四区四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赵玉琴,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佟健,女,1974年7月23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大武口区。 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德康按摩店,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解放东街226-19号。 经营者:谢俊英,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店店长,住大武口区万盛花园2-7-5号。 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德康按摩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融英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宋志虹、赵景辉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195号 下一篇 沈阳华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30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