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祥友、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云2323执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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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云2323执270号案件名称
陈祥友、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牟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祥友;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232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陈祥友,男性,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喜,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祥友与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已查封,名下银行账户均被多家法院冻结、网络资金为零,名下的土地已经查封只是暂不具备拍卖条件。被执行人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涉案较多,现该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建斌审判员 杨德旭审判员 杜昌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丽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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