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川县延子高速五金桥随物资部、陈红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2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212号案件名称
延川县延子高速五金桥随物资部、陈红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延川县延子高速五金桥随物资部;陈红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延子高速五金桥随物资部,住所地:延川县永坪镇枣林路78-80号,经营人:宋路路,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临洺关镇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永坪镇枣林湾。被执行人:陈红强,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静宁县人,现住甘肃省静宁县城关镇峡门村。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延子高速五金桥随物资部与被执行人陈红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红强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延子高速五金桥随物资部于2021年3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红强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延子高速五金桥随物资部货款92500元,本院同日立案。1.本院于2021年3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红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四查”,经查,被执行人陈红强名下有登记的“甘L38472”长城牌汽车一辆,该车辆已于2013年顶账给工人了,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红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红强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在甘肃省静宁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得知被执行人陈红强名下无不动产。4.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经电话调查赵锦荣(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峡门八社社长)得知,被执行人陈红强在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峡门八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5.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将被执行人陈红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陈红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延子高速五金桥随物资部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吕浩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艺帆、李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02执2131号之一 下一篇 姜雪源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12执保4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