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华、李丹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9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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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940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兴华、李丹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兴华;李丹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9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兴华,男,1947年2月5日出生,住太和区。被执行人:李丹,女,197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兴华与被执行人李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9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莹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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