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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华、李丹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9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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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94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兴华、李丹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兴华;李丹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9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兴华,男,1947年2月5日出生,住太和区。被执行人:李丹,女,197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兴华与被执行人李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9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莹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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