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庆兵与孔凡军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102执恢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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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恢847号案件名称
林庆兵与孔凡军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林庆兵;孔凡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102执恢847号申请执行人:林庆兵。被执行人:孔凡军。申请执行人林庆兵与被执行人孔凡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的(2020)鲁1102执2925号案件未履行,现于2021年9月6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依照(2020)鲁1102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孔凡军返还林庆兵位于××的房屋四间(房产证号为日房字第0××8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款12万元,涉案房屋由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受益。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支付折价款部分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2020)鲁1102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林庆兵与被执行人孔凡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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