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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昭连、吴元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3执恢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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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3执恢534号
  • 案件名称

    孟昭连、吴元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孟昭连;吴元辉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3执恢534号申请执行人:孟昭连,男,197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威海市南海新区。被执行人:吴元辉,男,198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申请执行人孟昭连与被执行人吴元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民初6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鲁1003执1631号,该案于2019年12月2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院收取执行费3050元,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民初66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文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兰慧杰书 记 员 张忠党书 记 员 张力凡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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