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昭连、吴元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3执恢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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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3执恢534号案件名称
孟昭连、吴元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孟昭连;吴元辉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3执恢534号申请执行人:孟昭连,男,197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威海市南海新区。被执行人:吴元辉,男,198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申请执行人孟昭连与被执行人吴元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民初6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鲁1003执1631号,该案于2019年12月2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院收取执行费3050元,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民初66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文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兰慧杰书 记 员 张忠党书 记 员 张力凡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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