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杨维善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3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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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3190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杨维善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杨维善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31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839006061H,住所地海州区苍梧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颖晖。被执行人:杨维善,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维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的(2020)苏0706民初7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予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706执3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书生审判员 万路遇审判员 刘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惠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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