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拥军与袁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8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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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8089号案件名称
郑拥军与袁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郑拥军;袁文俊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8089号原告:郑拥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超,上海汉盛(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文俊。原告郑拥军与被告袁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拥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拥军撤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晓敏法官助理 夏晓明书 记 员 蒋啸栋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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