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郑江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2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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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2355号案件名称
李娜、郑江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娜;郑江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2355号原告:李娜,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郑江昊,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李娜与被告郑江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栗文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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