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圣婕化妆品有限公司与甫爱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棋兆投资管理中心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3民初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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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3民初508号案件名称
上海圣婕化妆品有限公司与甫爱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棋兆投资管理中心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上海圣婕化妆品有限公司;毕莲;陈海军;甫爱实业(上海)有限公司;郭涵;刘美君;潘银飞;上海棋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汤文婷;陶鸿;谢淑春;杨凯;张根兰;张明案件缘由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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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3民初508号原告:上海圣婕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诉讼代表人:郭臻南,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臻南,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飞,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淑春,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陈海军,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告:郭涵,女,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张明,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被告:潘银飞,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告:汤文婷,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张根兰,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被告:毕莲,女,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陶鸿,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被告:杨凯,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告:刘美君,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被告:甫爱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谢淑春。被告:上海棋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执行事务合伙人:马宏。原告上海圣婕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淑春、陈海军、郭涵、张明、潘银飞、汤文婷、张根兰、毕莲、陶鸿、杨凯、刘美君、甫爱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棋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圣婕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上海圣婕化妆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谢淑春、陈海军、郭涵、张明、潘银飞、汤文婷、张根兰、毕莲、陶鸿、杨凯、刘美君、甫爱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棋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诉讼,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圣婕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谢淑春、陈海军、郭涵、张明、潘银飞、汤文婷、张根兰、毕莲、陶鸿、杨凯、刘美君、甫爱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棋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起诉。审 判 长 黄贤华审 判 员 郭大梁审 判 员 王益平法官助理 姚 敏书 记 员 姚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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