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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圣婕化妆品有限公司与甫爱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棋兆投资管理中心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3民初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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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3民初508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圣婕化妆品有限公司与甫爱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棋兆投资管理中心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圣婕化妆品有限公司;毕莲;陈海军;甫爱实业(上海)有限公司;郭涵;刘美君;潘银飞;上海棋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汤文婷;陶鸿;谢淑春;杨凯;张根兰;张明
  • 案件缘由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3民初508号原告:上海圣婕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诉讼代表人:郭臻南,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臻南,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飞,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淑春,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陈海军,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告:郭涵,女,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张明,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被告:潘银飞,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告:汤文婷,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张根兰,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被告:毕莲,女,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陶鸿,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被告:杨凯,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告:刘美君,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被告:甫爱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谢淑春。被告:上海棋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执行事务合伙人:马宏。原告上海圣婕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淑春、陈海军、郭涵、张明、潘银飞、汤文婷、张根兰、毕莲、陶鸿、杨凯、刘美君、甫爱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棋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圣婕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上海圣婕化妆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谢淑春、陈海军、郭涵、张明、潘银飞、汤文婷、张根兰、毕莲、陶鸿、杨凯、刘美君、甫爱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棋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诉讼,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圣婕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谢淑春、陈海军、郭涵、张明、潘银飞、汤文婷、张根兰、毕莲、陶鸿、杨凯、刘美君、甫爱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棋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起诉。审 判 长 黄贤华审 判 员 郭大梁审 判 员 王益平法官助理 姚 敏书 记 员 姚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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