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晓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91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915号
  • 案件名称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晓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晓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915号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洋县。被执行人:李晓森,男性,住洋县戚氏。被执行人:王沙沙,女性,住洋县。被执行人:郑红军,男性,住洋县。被执行人:余少康,男性,住洋县。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20)陕0723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晓森、王沙沙、郑红军、余少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晓森、王沙沙、郑红军、余少康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令,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晓森向申请人洋县农村信用偿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就利息部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费4400元,被执行人李晓森已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对被执行人不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通过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认可上述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佩宸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