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晓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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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915号案件名称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晓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晓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915号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洋县。被执行人:李晓森,男性,住洋县戚氏。被执行人:王沙沙,女性,住洋县。被执行人:郑红军,男性,住洋县。被执行人:余少康,男性,住洋县。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20)陕0723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晓森、王沙沙、郑红军、余少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晓森、王沙沙、郑红军、余少康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令,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晓森向申请人洋县农村信用偿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就利息部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费4400元,被执行人李晓森已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对被执行人不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通过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认可上述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佩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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