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盛彬与左泽兵、郑学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1执恢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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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执恢44号案件名称
王盛彬与左泽兵、郑学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盛彬;左泽兵;郑学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1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王盛彬,男,195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执行人:左泽兵,男,195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住湖南省安乡县,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郑学凤,女,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申请执行人王盛彬与被执行人左泽兵、郑学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湘0721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左泽兵、郑学凤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盛彬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王盛彬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左泽兵、郑学凤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左泽兵、郑学凤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8日,自然资源部反馈左泽兵、郑学凤无房产;2021年3月31日,在安乡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左泽兵、郑学凤未缴纳住房公积金;2021年9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左泽兵、郑学凤未购买任何保险。2021年9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左泽兵、郑学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左泽兵、郑学凤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盛彬,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王盛彬,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左泽兵、郑学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王盛彬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811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811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左泽兵、郑学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盛彬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王盛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盛彬发现被执行人左泽兵、郑学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毅审 判 员 黄迪松审 判 员 叶云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任 杰代理书记员 丁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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