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权、付纯山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3执异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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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执异55号案件名称
付权、付纯山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付权;付纯山;许长顺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3执异55号申请人:付权,男,1979年11月13日生,满族,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付纯山,男,195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许长顺,男,1969年3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在本院执行付纯山与许长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吉0203民初2335号)中,申请人付权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付权称,请求将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3执127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付权。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父亲付纯山病故。本院查明,付权与许长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8)吉0203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许长顺对该判决不服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吉02民终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8)吉0203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许长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付纯山103,437.43元(10,000元+89,881.54+13,555.89-许长顺已支付的10,000元)。上述判决生效后,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日以(2020)吉0203执127号立案执行。另查明,付纯山于2021年8月21日因病死亡。2021年9月2日,吉林省吉林市沿江公证处作出(2021)吉吉沿江证内民字第15023号、第15024号、第15025号公证书,经公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2民终9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03,437.43元及权利义务”由付权继承。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付纯山因病死亡,其继承人付权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变更。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付权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3执12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兵人民陪审员黎亚杰人民陪审员张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琳 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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