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洋与姜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2民初6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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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2民初6394号案件名称
于洋与姜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于洋;姜元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2民初6394号原告:于洋,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 被告:姜元,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于洋与被告姜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 于洋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姜元返还于洋欠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2.判令姜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于洋与姜元系朋友关系,2020年初姜元因买房需要,分别于2020年2月5日、2020年2月10日、2020年3月10日从于洋处借款300,000元,借期6个月,月利3%。自借款之日姜元未支付利息,借款到期以未还款。 姜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于洋与姜元借款合同约定,有关于该款项的所有争议由姜元住所地法院管辖。姜元自2020年3月至今一直居住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安加州枫景26栋2705室,并于2020年9月办理了户口住所地变更,变更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立城镇五四村5组东安加州枫景26栋2705室,故本案应移送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洋与姜元约定本案借款发生争议,由姜元住所地法院管辖。姜元住所地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姜元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章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商淼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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