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军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27执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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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27执58号之一案件名称
袁军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袁军花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27执58号之一被执行人:袁军花,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本院在执行(2020)晋1127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财产刑部分时,于2021年8月10委托淘宝网拍卖刑事案件中的作案工具即登记在问文平名下的车牌号为晋J×××**的比亚迪小轿车一辆。2021年9月14日买受人高润成以10286.13元的最高价竞得该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为晋J×××**的比亚迪小轿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高润成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高润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珏审判员 陈少伟审判员 李旭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维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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