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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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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224号
  • 案件名称

    吴文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吴文辉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224号被执行人:吴文辉,男,生于1985年6月23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武功县河道乡吴一村东二队。被执行人吴文辉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328刑初5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1、吴文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2、吴文辉违法所得人民币18045元(其中包括80版人民币十元面额4张,90版二元面额1张,96版一元面额2张,90版一元面额1张,共计人民币45元),依法追缴。除侦查机关发还被害人马长清6000元外,随案移送的人民币45元亦应发还被害人马长清,剩余的12000元继续追缴;3、扣押的吴文辉所有的胸前带媌图案的白色T桖短袖1件、浅蓝色收口短裤1条,浅灰色网面休闲鞋1双,单间棕色皮包1个,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32604001020291)1张,发还吴文辉。因被执行人吴文辉未按判决缴纳罚金,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文辉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文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文辉缴纳罚金3000元,并对被执行人吴文辉的银行账户、不动产、动产、工商登记、移动网络银行账户等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到被执行人吴文辉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吴文辉下落不明,常年不归,也无其他近亲属,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吴文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2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丁千生书 记 员 景 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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