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贻谷沣新材料有限公司、贵州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03财保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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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财保239号案件名称
湖南贻谷沣新材料有限公司、贵州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湖南贻谷沣新材料有限公司;贵州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财保239号申请人:湖南贻谷沣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洞街道东岭路爱莲雅苑10层1003号房。法定代表人:张洋偲,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贵州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曙光大道黎平茶叶综合市场A栋五楼。法定代表人:李祖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朱某某,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申请人湖南贻谷沣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某某银行存款209058.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张某某、朱某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郴江路新海关西侧联福景苑6栋505[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18)北湖不动产权第0××1号]的房产作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贻谷沣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09058.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65.29元,由申请人湖南贻谷沣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浩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 凤书 记 员 罗斌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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