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民、刘道丽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1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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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1168号案件名称
李卫民、刘道丽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卫民;刘道丽;王明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1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李卫民,男,汉族,1969年5月19日出生,住新乡县。被执行人:新乡县康誉汽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道丽,地址:新乡县。被执行人:刘道丽,女,汉族,1978年8月28日出生,住新乡县。被执行人:王明杰,男,汉族,1983年10月3日出生,住新乡县。关于李卫民申请执行新乡县康誉汽贸有限公司、刘道丽、王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1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道丽于2021年9月14日偿还10000元,剩余欠款于每月月底偿还10000元,直至全部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1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小圣审判员 刘卓斐审判员 马祥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王凯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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