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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崔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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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339号
  • 案件名称

    欧某某、崔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欧某某;崔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339号申请执行人欧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欧某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921民初1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崔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某某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崔某某偿给付借款本息33850元及承担本间受理费275元。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崔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关于纳入失信名单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书等法律文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崔某某按财产报告令要求如实报告财产及告知其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法律后果。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0日、2021年5月25日、2021年6月25日、2021年8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仅有几元或几十元),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交易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2021年9月13日,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崔某某户籍所在地,汉阴县观音河镇中坪村村民委员会核实,被执行人崔某某家庭人口5人,全家外出,无法联系,其在汉阴县观音河镇中坪村仅有之前养殖及母亲居住的3间彩钢房,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欧某某,欧某某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恒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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